(2016)皖0124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正、罗晓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正,罗晓琳,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4348号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董善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爱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保,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德正,居民。被告:罗晓琳,女,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李德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正、罗晓琳、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邬秀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喆、人民陪审员张向明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吴晓娟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爱年、周宗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正、罗晓琳、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1、被告李德正、罗晓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4971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98175%并加收50%罚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德正、罗晓琳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7日,被告李德正、罗晓琳与原告签订一份《“金龙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李德正提供50万元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2015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单笔贷款利率为起息日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5%;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加付50%罚息等。同日,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为李德正、罗晓琳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等。合同签订后,2015年6月17日,李德正通过银行自助设备取得50万元贷款。现贷款期限已届满,李德正、罗晓琳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德正、罗晓琳、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原告与李德正、罗晓琳签订一份《“金龙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李德正、罗晓琳提供50万元可循环使用额度借款,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单笔贷款利率为起息日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5%;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加付50%罚息等。同日,原告与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为李德正、罗晓琳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等。合同签订后,李德正通过原告自助设备从其易贷卡上提取50万元贷款,设定期限为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7日,利息为年利率6.98175%。上述借款到期后,李德正、罗晓琳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提供的《“金龙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证实原告与李德正、罗晓琳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双方约定借款数额、利率、还款时间、逾期罚息的事实;2、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一份,证明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与原告约定为李德正、罗晓琳的借款承担保证担保及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的事实;3、原告提交的银行电子借据信息一份,证明李德正提取50万元贷款的事实;4、原告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贷款的事实。上述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其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李德正、罗晓琳从原告贷款5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金龙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银行电子借据信息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德正、罗晓琳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其拖欠借款本息不付,显已违约,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为李德正、罗晓琳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李德正、罗晓琳按约定利率标准及时归还所欠借款本息,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正、罗晓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4971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98175%并加罚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德正、罗晓琳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7元,由被告李德正、罗晓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秀娟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