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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惠与余伟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余伟中,李惠,余伟中,李惠,余伟中,李惠,余伟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2124号原告:李惠,女,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崇林,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渊,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伟中,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李惠诉余伟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告李惠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惠负担。审 判 长  韦怀明代理审判员  韦京辰人民陪审员  周小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敏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