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民终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卢龙县陈官屯镇程庄子村民委员会、王志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龙县陈官屯镇程庄子村民委员会,王志民,程国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民终2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龙县陈官屯镇程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卢龙县。法定代表人:程万良,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建,秦皇岛市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民,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民,卢龙县六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程国和,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卢龙县。上诉人卢龙县陈官屯镇程庄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程庄子村委会)与上诉人王志民,原审第三人程国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6)冀0324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庄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建与上诉人王志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程国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程庄子村委会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l、双方签订的合同程序违法,违反了村民自治组织民主议事程序。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的5%,上诉人村中现有耕地面积不足500亩,而其机动地面积已经达到150亩(含诉争承包地35亩),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3、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损失事实的情况下,判决程庄子村委会赔偿王志民22400元土豆种损失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上诉人王志民上诉请求:1、2012年12月10日,上诉人王志民与上诉人程庄子村委会签订的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上诉人王志民延期交纳土地承包金不构成违约,程庄子村委会未通知王志民,擅自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违法收回土地、发包给第三人不合法,程庄子村委会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是错误的。3、因程庄子村委会违法解除承包合同,给上诉人王志民造成的土豆种损失、预期利益和违约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王志民的上诉请求。王志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并从2017年开始继续履行,同时赔偿原告2016年土地承包损失278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2月9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决定对村集体机动地采取投标方式对外发包。2012年12月10日,王志民在村委会主持的公开招投标中,投中本村北苹果树地35亩机动地,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间5年(2013年至2017年),承包金每年17500元,上打租,于每年12月10日前缴清。合同签订后,原村委会对合同约定履行了3年。2015年12月10日,王志民未能缴纳2016年土地承包费。村委会曾向王志民催收承包金,王志民就2016年土地承包金事项,找到程庄子村党支部书记程国军,请求迟延缴纳承包金。程庄子村委会于2016年1月16日召开村民代表会,决定如果王志民于2016年1月20日前未能缴纳承包金,便将案争土地重新发包,程庄子村委会未将该决定通知王志民。2016年1月27日,程庄子村委会将案争土地重新招投标,程国和投中并与程庄子村委会签订了机动地投标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8年(2016年至2023年),承包金每年17500元。现案争土地由程国和实际耕种。原村委会就土地承包及赔偿事项调解未果,王志民诉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程庄子村委会赔偿损失278500元、确认程庄子村委会与程国和签订的合同无效、王志民于2017年继续承包该地。另查明,王志民于2015年9月30日与刘小亮签订土豆订单式种植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从刘小亮处购买价值22400元土豆种。一审法院认为,一、原村委会合同有效,但因王志民违约,程庄子村委会已与程国和签订合同且已实际履行。本着有利于生产、社会和谐稳定原则,原村委会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意义,应予以解除。故对王志民要求确认程庄子村委会与程国和的合同无效及2017年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程庄子村委会未将逾期缴纳承包金的决定通知王志民,从而将案争土地发包,致使王志民购买的土豆种无法种植而造成的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对王志民的土豆种损失,应予以赔偿。王志民要求程庄子村委会赔偿预期收益及违约损失,其未提供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故对其所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程庄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志民经济损失22400元。二、驳回王志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王志民负担2380元,由程庄子村委会负担360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程庄子村委会提交证据材料一份:村支部书记程国军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1月村委会在程国军的提议和主持下召开会议,研究王志民在2016年1月21日不交承包金,将公开进行招标,重新发包。程国军于会后三次电话通知王志民交承包费,但王志民一直未向程庄子村委会交付2016年的承包费。拟证明程庄子村委会通过程国军向王志民履行了催告通知义务。上诉人王志民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形式不合法,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另外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因此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上诉人王志民提交了四份书证和两份证人证言:1、2016年7月31日,程庄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为2012年到2014年程庄子村民代表的人员,拟证明2012年12月10日程庄子村委会与王志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民主议事程序,合同合法有效。2、程庄子村委会于2016年7月31日出具证明材料,内容为2015-2016年程庄子村民代表人数,其中没有朱云,因朱云在一审时出庭作证了,拟证明程庄子村委会在2016年将土地发包给第三人不合法,且程庄子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重新发包时村民代表人数不对。3、违约赔偿数额的证据,刘小亮和王志民在孟某、闫某组织调解下,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王志民赔偿刘小亮违约金85000元。4、工商银行转账交易记录,时间是2016年8月4日,在双方当天调解之后,王志民赔偿刘小亮违约金85000元。5、证人闫某(王志民朋友)证言:2016年8月4日早晨王志民给我打电话,说给别人送钱去,说在老家承包土地时买刘小亮的土豆种没返土豆,还刘小亮的违约金。6、证人孟某(王志民姐夫)证言:昌黎那边姓刘的要向王志民要违约金10万元,我跟他去了,我们说少要点,姓刘的开始不干,我说孩子挺可怜的,后来说好给85000元,确定后他们去打钱了,我就没跟着。程庄子村委会对王志民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程庄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民代表人数和人员与实际情况均不符,虽加盖了村委会的印章,但该两份证明,作为村委会主任程万良根本不知情,说明该两份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3、4,程庄子村委会认为与王志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王志民与刘小亮之间签订的种植合同及双方签订的违约赔偿协议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上诉人对该份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虽有王志民的汇款记录,但不能证明双方仅发生过这一次往来账目交易,上诉人有理由怀疑王志民为取得民事赔偿而与刘小亮恶意串通,签署违约赔偿协议进行虚假转账。本院对上诉人程庄子村委会及上诉人王志民提交的证据的认定为,双方提交了上述证据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双方对对方提交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亦不予认可,且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证明目的,故对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庄子村委会与上诉人王志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上诉人程庄子村委会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问题。该合同系经程庄子村委会民主议事程序,签订合同的程序和内容并不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3年,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该合同的合法性均无异议,现程庄子村委会主张该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程庄子村委会主张不予赔偿王志民土豆种损失问题,因程庄子村委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有过错,应对王志民土豆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王志民主张其他各项损失问题。王志民二审中未提交土地收益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对于提交的违约赔偿证据因程庄子村委会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上诉人王志民亦不能证明其单方赔偿违约损失是否存在扩大的情形。关于王志民主张继续履行合同问题,因该涉案土地已承包给第三人,其与程庄子村委会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程庄子村委会与上诉人王志民的上诉主张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上诉人卢龙县陈官屯镇程庄子村民委员会负担180元,由上诉人王志民负担1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跃文审判员 刘 京审判员 吴从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