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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尹会民与新蔡县河坞水电工程管理站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会民,新蔡县河坞水电工程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尹会民,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新蔡县河坞水电工程管理站,住所地新蔡县关津乡。法定代表人杨宏伟,系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吴树华,该管理站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会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蔡县河坞水电工程管理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栋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