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玉忠与左俊英、胡建伟、孟国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忠,左俊英,胡建伟,孟国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唐玉忠,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左俊英,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胡建伟,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孟国华,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唐玉忠与被告左俊英、胡建伟、孟国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唐玉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玉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461.38元,减半收取计1730.69元,财产保全费1520.00元,共计3250.69元,由唐玉忠负担。审 判 长 朱文才人民陪审员 徐洪元人民陪审员 胡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