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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8543号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陆埠阿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余姚市陆埠阿军食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543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2544-8。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陆埠阿军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延溪村支溪岙***号。经营者:江宏军,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陆埠阿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宏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