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2020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11月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刘某,女,1982年7月2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某与刘某离婚;2、婚生女孩王语诺、王静莤由王某与刘某各抚养一人。事实和理由:王某与刘某系初中同学,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潜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王语诺,××××年××月××日生一女孩王静莤。2013年上半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时有争吵,加上双方在杭州经营服装店,经营不善,将原有积蓄全部亏空后,双方矛盾更加加剧,随后双方分居已达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具状讼始。刘某辩称,王某诉称与刘某系同学关系、恋爱、结婚、生育情况属实。杭州服装店并非经营不善,而是王某赌博所输才关闭。双方感情较好,并无大的矛盾,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王某认为双方夫妻彻底破裂未提供证据。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亦未添加大宗共同财产。刘某婚前嫁妆:空调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电冰箱一台、沙发一组、摩托车一辆。本院认为:王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王某主张与刘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证据不足。故王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万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菲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