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任美珍、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美珍,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美珍,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中段艾溪工贸城1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696068977G。法定代表人:谢祥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美珍与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8日以(2016)赣0105执12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营业室开立的账号为36×××47的银行存款339900元(账户内实际金额4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31的银行存款339900元(账户内实际金额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88的银行存款339900元(账户内实际金额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恒茂花园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91的银行存款339900元(账户内实际金额2000元)。现因执行案件扣划存款需要,需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营业室开立的账号为36×××47的银行存款3399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31的银行存款3399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88的银行存款339900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恒茂花园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91的银行存款3399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莉娜审判员 闵龙翔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吁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