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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腾劲商贸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腾劲商贸有限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39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腾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回龙路88号12幢1单元8-2号,组织机构代码07729630-5。法定代表人马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城基东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68518721-7。法定代表人韩炳生,该公司董事长。重庆腾劲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096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08执339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永红审判员  曾 彦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