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孟庆兰、周月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孟庆兰,周月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一道河中路。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庆兰,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口镇小河村柳树自然庄。被执行人:周月颍,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口镇王桥村高庄自然庄。本院在执行阜阳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孟庆兰、周月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