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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青州环境保护局与青州市北联淀粉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环境保护局,青州市北联淀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刘希鹏,局长。被执行人青州市北联淀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937662-8。青州市环境保护局与青州市北联淀粉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经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青环罚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青州市北联淀粉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赵莹莹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王兆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