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9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孝昌与甘惠民、蔡筱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昌,甘惠民,蔡筱蕾,周锡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282-2号原告黄孝昌,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甘惠民,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蔡筱蕾,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周锡其,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孝昌与被告甘惠民、蔡筱蕾、周锡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对登记在被告蔡筱蕾名下的牌号为浙C×××××的车辆予以保全。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上述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蔡筱蕾名下的牌号为浙C×××××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林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