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韦正胜、王军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正胜,王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财保171号申请人:韦正胜,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壮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古天亮,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军科,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韦正胜于2016年9月26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了担保。2016年10月8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2016)佛仲财保第2801号《关于移交韦正胜财产保全申请的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军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韦正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谭显刚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