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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铜川市城区企业��司与原宜君县山岔乡山岔村煤矿拖欠联办煤矿投资款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全,周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郭振全(曾用名郭根顺),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兴宏,男,汉族。原铜川市城区企业公司与原宜君县山岔乡山岔村煤矿拖欠联办煤矿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89)铜中法经上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铜川市城区企业公司向宜君县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8197.41元。原宜君县山岔乡山岔村煤矿自觉履行12000元;宜君县人民法院扣划16500元,扣除执行费后,向原铜川市城区企业公司支付12000元。1993年1月7日,原铜川市城区企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宜君县山岔乡山岔村煤矿法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遂于1994年9月23日裁定中止本院(89)铜中法经上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6年10月24日,郭振全以与周兴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经查,铜川市城区企业公司与宜君县山岔乡山岔村煤矿均已注销,郭振全系铜川市城区企业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周兴宏自愿代替原宜君县山岔乡山岔村煤矿向郭振全清偿50000元,了结原案件的执行,双方再不争执。现郭振全向本院递交双方和解协��,承认周兴宏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89)铜中法经上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宁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宝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