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8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祖强与孙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祖强,孙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063号原告:曹祖强,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县,委托代理人:金昊旻,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骏,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原告曹祖强诉被告孙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经公告送达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祖强诉称:2014年9月11日,被告孙骏向案外人刘彬借款人民币40000元,原告曹祖强为被告孙骏进行担保。由于被告孙骏不履行还款义务,由原告曹祖强代为偿还,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孙骏偿还原告曹祖强本息人民币4282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曹祖强、被告孙骏、案外人刘彬2014年9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现改为柯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屏岚审 判 员  方江锋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项化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