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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行字第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严建华与赖聪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建华,赖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建华,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赖聪君,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建华与被执行人赖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春福审判员  朱杰光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