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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学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18号罪犯吴学龙,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学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了(2010)绥中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学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0年6月1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学龙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学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