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594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锋,男,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17层M1709、M1711。
法定代表人:郑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莲花,女,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