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礼撑与胡雪芬、陈少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撑,胡雪芬,陈少林,王小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2660号原告:张礼撑,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雪芬,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少林,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小菊,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张礼撑诉被告胡雪芬、陈少林、王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毛华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雪芬、陈少林、王小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起诉称:被告胡雪芬因资金紧张,经被告王小菊担保于2015年7月8日向原告张礼撑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王小菊也为履行担保责任。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胡雪芬、陈少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胡雪芬、陈少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王小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1500元。被告胡雪���、陈少林、王小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胡雪芬经被告王小菊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的事实。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打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胡雪芬、陈少林于2007年4月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1500元的事实。被告胡雪芬、陈少林、王小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或职能机关出具,客观真实,与原告诉称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7月8日,被告胡雪芬经被告王小菊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胡雪芬未予归还,被告王小菊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胡雪芬、陈少林于2007年4月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雪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胡雪芬提供了借款,被告胡雪芬经催讨后至今未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胡雪芬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胡雪芬、陈少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少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小菊在保证期间内没有按约履行连带保证义务,也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小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胡雪芬、陈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礼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限被告胡雪芬、陈少林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礼撑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1500元;三、被告王小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小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雪芬、陈少林追偿。若被告胡雪芬、陈少林、王小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胡雪芬、陈少林、王小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凌锋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人民陪审员 陈道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书存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6)浙1022民初2660号张礼撑、胡雪芬、陈少林、王小菊:原告张礼撑诉被告胡雪芬、陈少林、王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3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台州分行营业中心;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