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与闫生庆、陈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闫生庆,陈华,闫生顺,吕春红,闫家常,陈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住莱芜市钢城区。负责人:王晓强,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闫生庆。被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闫生顺。被执行人:吕春红。被执行人:闫家常。被执行人:陈艾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闫生庆、陈华、闫生顺、吕春红、闫家常、陈艾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1592号公证书、(2016)莱钢都证执字第16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