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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刑初505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鲁X**号小型轿车沿蒙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汶华新家具公司路口,与顺行驾驶两轮电动车向南左转弯的吴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吴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白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白某某与吴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22接警单,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吴某某诊断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民事赔偿已调解,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白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洪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