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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0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天津市岐益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天津市岐益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04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负责人:张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贵武,该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军,该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岐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12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法定代表人:刘凤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12号。法定代表人:刘凤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2年5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岐益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名下46台套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号津静海动抵登字(2014)第0181号],拍卖已成交。拍卖款589748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国代理审判员  韩 莹代理审判员  王再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健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