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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世喜、韩双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世喜,韩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有明远,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桂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世喜。被执行人韩双根。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喜、韩双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世喜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4338.81元、逾期利息412.52元(该利息已经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被执行人韩双根对被执行人刘世喜的上述借款本金、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由被执行人刘世喜负担,被执行人韩双根对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世喜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天王镇浦溪花园36幢504室房产及车库,现暂不宜处置。而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