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襄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熊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襄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熊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413号原告:李某。被告:襄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任执行董事。第三人:熊某某,女,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药厂家属院。第三人:黄某某,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襄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熊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9元,减半收取3279.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