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襄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熊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襄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熊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413号原告:李某。被告:襄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任执行董事。第三人:熊某某,女,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药厂家属院。第三人:黄某某,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襄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熊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9元,减半收取3279.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