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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海波与昆明韩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波,昆明韩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159号原告:唐海波,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昆明韩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法定代表人:王中华。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海波与被告昆明韩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海波负担。审判员  刘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