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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3302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