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国本与李喜红、偃师市邙岭镇古路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本,李喜红,偃师市邙岭镇古路沟村民委员会,韩现章,张嫩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222号原告:李国本,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勇,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松坡,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喜红(曾用名李红),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告:偃师市邙岭镇古路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邙岭镇古路沟村。法定代表人:韩宏伟,村委会主任。被告:韩现章,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张嫩桃,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李国本诉被告李喜红、偃师市邙岭镇古路沟村民委员会、韩现章、张嫩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国本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国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国本负担。审 判 长  陈春阳人民陪审员  杨慧娣人民陪审员  杨青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