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振田与王敬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田,王敬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935号原告张振田,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王敬田,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田与被告王敬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田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振田负担。审判员 徐忠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