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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湧钢与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湧钢,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759号原告:王湧钢。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凯德国贸写字楼B座十七层1701至1704室、1708室。原告王湧钢与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湧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返还原告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被告公司员工通过电话联系原告,称经被告公司审核同意,可替原告持有的互联网关键词“能量养生”进行推广运营,达到盈利赚钱的目的。2015年12月4日,原告前往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员工称可以通过做平台赚钱、帮其转让或者找到平台投资人等方式为原告的互联网关键词进行推广运营,当天原告付给被告30000元,2015年12月28日被告以钱不够为由要求原告付款10000元。原告付款后至2016年3月一直没有结果,后被告又以帮原告申请国家新项目为由要求原告付款30000元,原告方觉受骗。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构成以欺诈手段致使原告造成重大误解,遂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王湧钢曾就同一事由,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提出其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凯德国贸写字楼十七层,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河西区法院审理,原告王湧钢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被告公司的注册地为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1601至1605室,经本院实地勘查,被告在天津市河西区凯德国贸写字楼B座十七层1701至1704室、1708室办公并实际经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为,原告与被告协商就原告持有的互联网关键词“能量养生”进行网上推广运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以欺诈手段致使原告造成重大误解,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40000元。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诉称的事实理由,本案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案件诉讼标的额亦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通知》要求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标准,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在天津市河西区凯德国贸写字楼B座十七层1701至1704室、1708室实地办公并实际经营,天津市河西区作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被告的住所地,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常方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