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执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00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继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迪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