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281执恢00398号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荣,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媛,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陈永江,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胜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