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2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磊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刑初39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磊王某(聋哑人),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200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7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雅娟,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邓玉君,石家庄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磊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壮涛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磊王某及其辩护人张雅娟、翻译人员邓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亚磊王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向阳路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某单位门口处,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布条扔到被害人寇某的自行车的后轮上,缠住了自行车,趁寇某下车查看自行车骑不动原因时,拿走寇某自行车前车筐内的红色手提包后向西逃跑,后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该红色手提包内有现金3001.5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亚磊王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磊王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亚磊王某多次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罚,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亚磊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亚磊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张雅娟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磊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主要提出:1、被告人王亚磊王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亚磊王某盗窃数额相对较少,且当场被抓获,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4、本案属共同犯罪,分工明确,被告人王亚磊王某是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行为,作用相对较小。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亚磊王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向阳路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某单位门口处,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布条扔到被害人寇某的自行车的后轮上,缠住了自行车,趁被害人寇某下车查看自行车骑不动原因时,拿走被害人寇某自行车前车筐内的红色手提包后向西逃跑,后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该红色手提包内有现金3001.50元人民币。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王亚磊王某自愿认罪。2、被告人王亚磊王某系又聋又哑的人。3、2007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亚磊王某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4、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王亚磊王某因抢夺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5、赃物赃款已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磊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寇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被告人指认赃物、赃款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用的布条照片,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建安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工作说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磊王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磊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亚磊王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亚磊王某自愿认罪且赃物及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磊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渝涵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周家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丽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