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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申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沈阳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沈阳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申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谭会波,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沈阳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开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6年10月24日,再审申请人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彤审 判 员  刘奇代理审判员  宋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