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郝奇亮与新吉乐图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奇亮,新吉乐图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164号申请人郝奇亮,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锡市额吉淖尔路。被申请人新吉乐图,男,蒙古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现住锡市广达欣城。申请人郝奇亮与被申请人新吉乐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被申请人新吉乐图所有的位于锡市广达欣城36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证号:蒙房权证锡林浩特市字第116021000***号)房屋户籍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PZPP201615010760000087。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新吉乐图所有的位于锡市广达欣城36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证号:蒙房权证锡林浩特市字第116021000***号)房屋户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