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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刑初7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2011年1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刑诉[2016]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聪、胡广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始,被告人李某某同闵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在滕州市学院路某某茶叶店等地李某(另案处理)组织的赌局中多次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收取利息,后李某某将其非法获利的4万余元再提供给参赌人员作为赌资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闵某某、李某、刘某某等人证言,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令武人民陪审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屈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