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廖刚与陈伟洪、黎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刚,陈伟洪,黎润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4274号原告:廖刚,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孙福俊,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洪,曾用名陈伟雄,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黎润娟,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廖刚诉被告陈伟洪、黎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方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方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建玲、叶伟忠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福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伟洪、黎润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刚诉称:陈伟洪于2013年4月15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廖刚借款18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5日,如逾期不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案涉债务发生在陈伟洪与黎润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廖刚多次催告,两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廖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廖刚返还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5月6日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5日为126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伟洪、黎润娟未提交答辩意见、证据和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1.借贷当事人:贷方原告廖刚,借方被告陈伟洪。2.借款时间、金额:《借据》载明借款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借款金额为180000元。3.借款用途:廖刚主张陈伟洪自称用于资金周转。4.借款期限:《借据》载明2013年5月5日前还款。5.利息约定: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借据》载明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6.其他情况:两被告于1995年3月9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廖刚提交的《借据》、邮政快递单、催促还款通知、结婚登记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据。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陈伟洪、黎润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在陈伟洪、黎润娟放弃上述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廖刚提供了证据的原件以供核对,本院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采信。现借款期限届满,陈伟洪没有举证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廖刚诉请陈伟洪返还借款1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3年5月6日起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4倍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廖刚主张涉案借款发生于陈伟洪、黎润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供了结婚登记材料为证,黎润娟亦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采信。借款虽然是以陈伟洪的名义举债,但在没有证据显示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两被告就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且为廖刚所知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伟洪、黎润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廖刚返还借款1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2013年5月6日起算至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5890元,由被告陈伟洪、黎润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方圆人民陪审员 邓建玲人民陪审员 叶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