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海宾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宾,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713号原告李海宾,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功,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医院,住所地梁园区建设路与平原路交叉口东4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曹家亮,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郭河新、徐志威(实习),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宾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宾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张晓旭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