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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523号原告刘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李春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彬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