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523号原告刘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李春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彬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