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于同美与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同美,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于同美,女,199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同美与被执行人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李海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