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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苏德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程丹强、邵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德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程丹强,邵平,丹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3475号原告:江苏德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练湖路26号。法定代表人:谈爱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鑫、陈朝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丹强。被告:邵平。被告:丹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南路30-1号。法定代表人:邵平,总经理。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正,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江苏德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丹强、邵平、丹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德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4元,减半收取计65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志平代理审判员  杜仙英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