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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战亚明与童筱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亚明,童筱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战亚明,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童筱素,女,汉族,1977年5月15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战亚明与被执行人童筱素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3)常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帐户无余额;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产权登记情况,无登记信息;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常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范之昕审判员  王昊东审判员  尤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