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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于仁昌与于广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仁昌,于广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于仁昌,男,1975年0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230904197509240015,汉族,无职业,现住茄子河区滨尚雅居1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于广弟,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230902197811271223,汉族,无职业,现住茄子河区滨尚雅居1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仁昌与被执行人于广弟离婚纠纷(2016)黑0904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00元。被执行人于广弟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于仁昌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俊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勤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