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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阳喜山伙伴广告有限公司与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喜山伙伴广告有限公司,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1369号原告沈阳喜山伙伴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兵,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震道,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喜山伙伴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沈阳喜山伙伴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喜山伙伴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计1645元,由原告沈阳喜山伙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春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竹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