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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帼英、陈国良与陈国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帼英,陈国良,陈国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6992号原告陈帼英。原告陈国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峰。被告陈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海。原告陈帼英、陈国良与被告陈国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帼英、陈国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峰、被告陈国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丽、陈文海到庭参加诉讼。后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帼英、陈国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帼英、陈国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将原、被告三兄妹继承父母遗产所得的位于张家港市XX镇XX村XXX幢XXX室(含XX#自行车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号)和XX幢XX#汽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依法分割,由陈帼英按照市场价支付陈国良、陈国华相应的房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述房产属原、被告三兄妹继承父母遗产所得,由于三方在处置该房产上存在争议,故起诉来院要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请。被告陈国华辩称:当初领取房产证时由于原告的原因,使得房产证登记在原告陈帼英个人名下,房产证上应当加上被告陈国华的名字,同意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是要在合理的价格上进行分割。经审理查明,陈国良、陈帼英、陈国华系兄妹、姐弟关系,2015年三方共同继承其父母拆迁安置房,安置房包括位于张家港市XX镇XXX村XXX幢XXX室套房(含XX#自行车车库)和XX幢XX#汽车库1个。2015年7月10日,本案所涉房屋办理了房产登记,张家港市XXX镇XX村XX幢XXX室(含XX#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号,张家港市XX镇XX村XX幢XX#汽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均为陈帼英。2015年8月7日,陈国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房屋确权,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确认上述房产归陈国良、陈国华、陈帼英共同共有。审理中,因原、被告对房屋的价值有争议,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金九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房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出具了苏金九估价FC(2016)第2095号评估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718100元。原告陈帼英同意按照评估价向被告陈国华支付房屋分割款,对于应当支付陈国良的款项,二原告则表示由双方自行处理,无需法院处理。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房屋产权证、本院(2015)张塘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原、被告继承取得,该房屋虽登记在原告陈帼英个人名下,但依法属原、被告三兄妹共同共有,法院对此已经判决认定,各方均不持异议。原、被告对上述房产均同意分割,本院依法对房产的价值已经评估,原告陈帼英同意按照评估价分割给被告的请求成立,至于二原告之间的分割款因双方要求自行处理,可由双方自行处理。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张家港市XX镇XXX村XXX幢XXX室(含XX#自行车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号)和XX幢XX#汽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由原告陈帼英负责处置,陈帼英给付陈国华房屋折价款2393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陈国华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1元、评估费4600元,合计15581元由原告负担10387元,被告负担5194。被告负担的部分,由原告在给付房屋折价款时直接扣除该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曹建忠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人民陪审员  孙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