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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忠校诉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校,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739号原告:赵忠校,男,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张孟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莉,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校与被告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校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忠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校撤回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3,342.00元,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忠校撤回对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案件受理费按件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忠校承担,剩余3,292.00元退还原告赵忠校。审 判 长  曹玉红审 判 员  闫文新代理审判员  韩倩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