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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4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贺成亮与吴兆平、万加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兆平,万加强,贺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兆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加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成亮。再审申请人吴兆平、万加强因与被申请人贺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兆平、万加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万加强二审开庭时未出庭,原审认定的事实未能查清,申请人吴兆平未拿被申请人贺成亮任何款项,且已替万加强向贺成亮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未偿还款项应判决由万加强一人偿还,原审判决吴兆平承担还款义务不公平。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兆平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应认定其与万加强是共同借款人,虽然万加强二审期间未出庭,但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吴兆平是否从贺成亮处拿钱,不影响其与万加强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向贺成亮还款的义务。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兆平、万加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吴兆平、万加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兆平、万加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政勇代理审判员  孙春生代理审判员  杨朝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