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君与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380号原告:李君,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陈翥、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与被告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君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