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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927号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府苑新村农贸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方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辉,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涵,女,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金东方社区铂金时代公寓*幢*单元****室。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