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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98号原告:张某某,女,200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贾小娇,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磊,系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解放西街28号润发写字楼2、3、6层。法定代表人:耿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伟才,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