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黎某与曾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曾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746号原告: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曾某。被告:刘某。原告黎某与被告曾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黎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